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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2017年社保费征缴申报稽核工作的通知

    接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通知,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参保企业须按月缴纳社保,未按时缴纳社保的单位,次月加收滞纳金;
    二、在省社保基数未下达前,1-5月各单位暂按2016年社保基数缴纳,如果2016年职工的社保基数低于市处暂定的社保最低基数,则按市处暂定的最低基数缴纳。
    三、在省社保基数下达后,系统调整为企业申报的基数缴纳全年社保。(2016年最低缴费基数2910)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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