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医保缴费年限全国还未完全统一,为了保障自己退休后的权益,很多小伙伴也很关心自己所在地区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最近,多地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有新变化,一起来看看!
近日,一则关乎山东省全体职工医保权益的消息引发热议:自2026年1月1日起,山东省将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需累计缴满30年,女职工需累计缴满25年。
这一政策调整,源于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的联合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做好最低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
为大家整理部分重点信息如下
1.最低缴费年限新规
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男职工 30 年、女职工 25 年。累计缴费年限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两部分。
2.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
依据鲁医保发〔2020〕47 号文件规定,以下年限可认定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本地区职工医保制度启动前,符合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军人服现役年限;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其他符合和省规定的缴费年限。
3.不同阶段退休人员执行标准
本通知下发前已退休的参保职工:继续按照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 10 年的政策执行;
过渡期内退休(且办理补缴手续)的参保职工:可自主选择按照新的最低缴费年限(男 30 年、女 25 年)执行,或按实际缴费满 10 年的标准执行;
过渡期结束后(2026 年起)退休的参保职工:统一执行男 30 年、女 25 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要求。
4.关系转移接续年限认定规则
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从统筹区域外转入我市的,医保缴费年限按规定累计计算;
省外转入我市的参保职工,除需满足新的最低缴费年限要求外,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那么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来了,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怎么办?
该文件同时规定: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且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本人最后一次缴费基数和 7%的比例由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一次性补足;
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且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和7%的比例由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一次性补足。
无力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可按月继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也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