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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被认定工伤五级,是否享受伤残津贴?

廖某,女,1970年7月27日生。廖某于2023年3月入职某公司,同年11月18日,廖某在工作期间左手臂被机器压伤,经医院诊断为左前臂毁损伤,住院共17天。

2024年1月17日,廖某所受之伤被认定为工伤;同年6月27日被鉴定致残程度五级。

一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某公司已垫付17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0000元(5000元/月*18个月)。

因本案争议,廖某申请劳动仲裁。2024年8月14日,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廖某诉至法院。

廖某起诉请求:某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1280219元。

一审法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廖某在某公司处的岗位为一线操作工,该岗位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廖某于2023年3月入职某公司处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并非一般的劳动合同关系。廖某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并不以与某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为必要条件,故行政部门给予廖某工伤认定。

廖某发生工伤事故时虽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廖某之伤被认定为工伤五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廖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的费用应当由某公司承担。故某公司应支付廖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5000元/月*6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30元/天*17天)、住院期间护理费1700元(100元/天*17天)。廖某主张的营养费,不属于本案的请求范围,不予支持。廖某主张的交通费,廖某未提交异地就医的证据,交通费不予支持。

关于廖某的伤残津贴。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受伤后可以保留劳动关系的可能,故不适用以存在、保留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规定,且廖某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无法享受伤残津贴并非某公司的原因,在此前提下,廖某要求某公司支付伤残津贴于法无据,廖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廖某上诉称:我虽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能领取退休金,我与某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我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系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二、我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无法领取退休金。我是因工受伤致残五级,单位应该每月发放伤残津贴,直到其能领取退休金时止。

二审法院

某公司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廖某,双方之间构成超龄用工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廖某于2024年6月27日被鉴定致残程度五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五级伤残职工享受待遇的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因廖某并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双方之间的超龄用工关系,且并无证据显示某公司在廖某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后安排了适当工作,故某公司应按照该条规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发放标准为廖某本人工资的70%即3500元/月,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直至廖某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止。

二审改判:某公司自2024年6月28日起,按月向廖某发放伤残津贴3500元(如该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补足差额),直至廖某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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